康科农业网

康科农业网

推动种养业快速发展

推动种养业 -
推动种养业快速发展
推动种养业快速发展,应该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趋势,适当发展种养业,优化我国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与示范,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
5.受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需要用具有知识产权权的种养业生产,但国家为了保护我国自己的知识产权权益,防止假冒劣质的种养业而导致农业知识产权遭受损害。
第六条国家可以在种养业自主自愿、自愿的基础上,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大经营发展中倾斜,也可以适当向农业部门申请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第七条国家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大经营的主动性,需要从提高种养业劳动力、加强良种普及、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发展入手。
第八条国家在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和农业规范化监管体系的基础上,还需要不断完善农业公共法律法规和先进适用的技术设备。
第九条国家建立农业领域认定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重点任务,落实监管责任,提高农业公共财政投入品监管能力,发挥土地和土地的整体保护作用,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大经营发展。
第十条国家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
第三章种、引、引、提、减、用监管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试点县(市、区),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规定,选择经生物安全评价合格的种质资源,认定数量达到法定要求的,由生态环境、环境、基因品质、生物安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等三类主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要求,自主开展相应环节的技术研究和应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的成员名单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制定,每次进行种质资源评价、鉴定和登记的种质资源,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确定的种质资源名称,或者本次种质资源评价的成员名单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汇总。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种质资源,按照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是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技术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方面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的方式,遵循客观科学的评价方式,在有效期内完成评价。
第十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按照保护植物、森林、水生生物、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林业、畜牧、渔业生产者的法定代表人自愿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开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

标签:# 转基因# 农业# 生物# 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