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验数据的计算方法
(一)记录
1.生产记录
按照太原市畜牧业示范区2014年省级畜牧产业技术试验方案,共分为粮油作物种子生产区、蔬菜种苗生产区、养殖业农产品储藏和农产品市场流通区及养殖系统。其中粮本科作物种子生产区为20天(2013年5月13日),蔬菜种苗生产区为50天(2013年5月13日),水产种苗生产区为50天(2013年4月13日),养殖业农产品储藏和农产品市场流通区为50天(2013年4月12日),屠宰场(场)为20天(2013年3月14),水产种苗生产区为15天(2013年3月22)。养殖业农产品储藏和农产品市场流通区为110天(2013年3月17)。水产种苗生产区为40天(2013年3月12),种苗生产区为60天(2013年3月19)。养殖业农产品流通区为70天(2013年3月11)。
监管范围为养殖场(户)、饲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水产品、陆生动物、贝类和海产品质量安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治、有害生物防治、兽药残留监测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春秋季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检查质量和经费投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科学研判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防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统一规划的区域内,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和农业部规定,在该区域内建设生产、销售和运输设施,配备与其比例合理的设施,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并接受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设置监测点,建设监测网络,加强监测信息的发布与分析,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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